前黄中心小学小学生安全管理责任条例
为积极预防、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,保护学生、学校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江苏教育厅颁布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等制定本条例:
1、学校有义务为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,建立安全制度,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,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。
2、学校要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,履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
3、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班主任及值班教师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要严格履行学校一切安全防范规章制度,否则引起一切后果,追究其在职当事人的责任。
4、学校教职工都有责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,遵守法律法规,履行其岗位职责。
5、家长是学生的第一监护人,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工作,履行其监护人的责任。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。
6、为了保证学生的上学安全,学前班、低年级学生学校要求家长接送。
7、学生不准在楼道里打闹、推搡,不准攀越院墙、楼杆,否则引起的后果自负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8、学生要遵纪守法,严格按《小学生守则》、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学生管理条例》等要求自己,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,危及他人的行为,造成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9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学校、教师已经教育、告戒、纠正,但学生不听劝阻、拒不改正的,已被告知家长,但未履行监护职责发生的事故,均由本人及家长承担。
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,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不承担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。
1、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
2、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
3、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,或难于知道的;
4、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5、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
6、在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的;
7、在学生自行外出,或者擅自离校出走期间发生的;
8、学校及教师在组织学生活动、劳动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,学校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;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提出安全要求,学生明知故犯,发生的意外,由本人及当事人承担责任。
9、在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;
10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,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,或者因学生、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学生身体损害,由至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;
11、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;